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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填几个字,百万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会计收到这几种发票,一定要检查备注栏!(附最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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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作为发票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发票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一次性说清!


发票备注栏填写一定要小心


“营改增”之前,税收政策中涉及到发票“备注”栏的,只有一个相关要求,那就是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以后,各行各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要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来反映,特别是之前的一些行业发票取消,比如建筑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保险业发票等,大量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没地方填写。


这种情况下,原先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时,备注再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了,如果忽视了它,分分钟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不但可能多缴税款,倘若因此又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那更是划不来。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发票漏填几个字,公司损失近百万!作为会计工作人员,因小失大的事情,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发票问题!



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

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案例:一家公司在一次税局稽查该企业时,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开票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到底什么情况下,应该填写备注栏,内容应该填写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再说一下6种一定要检查备注栏的发票!


会计人在企业工作,

收到这6种发票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看完这些,备注栏您明白了吗?



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一、自行开具

二、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来源:综合中税答疑、北京税务微信、中国会计视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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